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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采是防范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 2008]17號)對瓦斯抽采的基本要求是:強化多措并舉、應抽盡抽、可保盡保、抽采平衡的技術措施,確保抽采達標。
1.多措并舉
煤礦要加強生產全過程的瓦斯抽采,因地制宜、因礦制宜,堅持地面與井下抽采相結合,鄰近層與本煤層抽采相結合,采前抽采與邊抽邊采、采空區抽采相結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間和條件充分抽采煤層的瓦斯。要準確掌握開采水平和回采區域煤層的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等參數,科學確定抽采方式,并根據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況,合理選擇抽采系統、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藝。要積極采用密集鉆孔、大直徑鉆孔、水平長距離鉆孔、專用巷道等抽采工藝,強化抽采措施;要優先選擇高負壓大流量水環式真空泵,瓦斯抽采泵和管網的能力要留有足夠的富余系數,泵的裝機能力應為需要抽采能力的2~3倍;具備條件的礦井,應分別建立高、低濃度兩套抽采系統,滿足煤層預抽、卸壓抽采和采空區抽采的需要。
2.可抽盡抽、可保盡保
所有應進行抽采的礦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最大限度地把煤層中的瓦斯抽采出來,降低煤層的瓦斯含量,實現抽采達標。水平接續、采區銜接都要保證瓦斯預抽達標和整個抽采作業過程的安全技術要求,實現先抽后采;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實施超前預抽瓦斯等區域防突措施,并強化“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的落實;要認真考察被保護層保護范圍和保護效果,并確保保護效果有效;保護層開采過程中要避免煤柱留設,并積極推廣沿空留巷無煤柱開采技術,取消階段煤柱;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煤層,應采用煤層頂底板巷道和穿層鉆孔、順層長鉆孔等措施預抽煤層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層掘進工作面應在預抽鉆孔的掩護下進行作業;嚴重突出危險煤層盡可能選擇地面鉆井預抽或穿層鉆孔預抽。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制設計,嚴格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突效果檢驗,留設足夠的巖柱尺寸,認真實施抽采瓦斯、水力沖孔等綜合防突措施。
3.抽采平衡
煤礦企業要組織編制瓦斯抽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加強對實施情況的考核,保證礦井瓦斯抽采能力與采掘布局協調平衡。煤層瓦斯抽采工程要做到與采掘工程同步設計、超前施工、超前抽采,超前預抽時間要滿足煤層預抽效果達標的要求;礦井生產計劃的編制應以礦井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為限,計劃開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達標煤量;應抽采瓦斯的礦井生產安排必須與瓦斯抽采達標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達標煤量和生產準備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產活動始終在抽采達標的區域內進行。
4.效果達標
瓦斯抽采要以滿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要求為前提。煤礦企業要建立瓦斯抽采達標考核辦法,加強對瓦斯抽采效果的評估考核;要針對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試驗摸索實現抽采達標的系統、設備和工藝參數,建立抽采設計和評估考核標準;煤層經抽采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和回風流瓦斯濃度要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 AQ 1026-2006)的要求;所有突出礦井必須實施區域預抽,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面經預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壓力要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規定要求,否則嚴禁組織采掘作業。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基本建設項目的瓦斯抽采也作了規定:高瓦斯礦井和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礦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編制瓦斯抽采方案,沒有編制的,或者瓦斯抽采措施不合理、不配套的,安全核準不予通過。瓦斯抽采措施不到位的煤礦建設項目,不能組織聯合試運轉;抽采效果達不到設計要求和《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 AQ 1026-2006)規定的煤礦建設項目,不能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多打孔、嚴封閉、綜合抽”是加強瓦斯抽采工作的方向。增加瓦斯抽采鉆孔數量,提高抽采管路鋪設質量、嚴密封孔及采用綜合抽采方法,是提高抽采效果的途徑。
礦井瓦斯抽采工作由企業技術負責人負全面技術責任,應定期檢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瓦斯抽采工作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瓦斯抽采工作的正常銜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瓦斯抽采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瓦斯抽采隊伍,負責打鉆、管路安裝回收等工程的施工以及瓦斯參數測定等工作。
瓦斯抽采的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鉆孔鉆場檢查管理制度、抽采工程質量驗收制度、抽采瓦斯基礎參數定期檢測制度、瓦斯抽采效果檢驗制度、瓦斯抽采觀測制度。